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105/05/13 第十二週 開放資料在圖書館的應用

   「你確認你只有在晚上六點到十點要讀書,而且六日也不讀書,

          你在念書的時間就會認真讀書,這樣叫做效率。」 

就像有些國家的上班時間也很短,但是他們工作很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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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簡單來說就是不要私事公辦。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12條中明訂: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的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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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公開批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印象、
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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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隱私權的基礎建立在中華民國憲法第2212條。
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585

      隱私權在台灣雖不是憲法列舉的,但是受憲法保障,基於
                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人格發展之完整,
      是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第   22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則根據釋字603解釋,可分為
空間隱私、私密隱私   兩部分 
空間隱私 私生活不受干擾,即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
私密隱私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料隱私權而言,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即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籍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再以隱權主題為「人」或「物」兩方面來說,
隱私主體為 個人,
                就法人而言,原則上認定為財產權,但亦有擴大及於法人團體的趨勢。學者認為隱私權對人而言是   普世人權。
隱私主體為 事物,
                指紋是個人身體的生物特徵也是個人資訊之一,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故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敏感性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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